衛生福利部函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20018507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51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,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。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、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,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。
三、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、5、7、8、14、22、28、31、35、36、38、39、43至45、46至48、51、53、55條條文;增訂第45條之1、第52條之1、第53條之1,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(如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