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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生教組 - 雙園公告區 | 2024-11-26 | 點閱數: 161

 

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,政府擬具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」、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」、「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」及「洗錢防制法」等打詐新四法,經立法院陸續於113年7月12日、16日三讀通過。謹將其中與少年有關部分摘錄如下:(摘自法務部新聞資料)

(一)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。

(二) 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,加重刑責二分之一;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,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。

(三)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,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(四)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,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,澈底斷絕犯罪誘因。

三、 少年涉詐時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釋疑:

(一) 行為人(少年)之法律責任:

1.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:(第1項)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2項)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
2.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略以: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,認犯罪情節重大,參酌其品行、性格、經歷等情狀,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,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。或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:少年法院審理事件,……,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:

(1) 訓誡,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。

(2)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。

(3)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。

(4)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。

(二) 利用人(詐欺集團)之法律責任:

1.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略以:(第1項)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15、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。違反者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: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。

2.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規定:(第1項)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,依其所犯之罪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(第2項)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60條第1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,並得公告其姓名。

3.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:(第1項)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3項)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(三) 行為人(少年)家長之法律責任:

1.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: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2.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略以:父母、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,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:4、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。

3.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略以:少年之法定代理人,因疏忽教養,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可能觸犯刑罰,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,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。(第5項)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,少年法院可裁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連續處罰,至接受為止。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,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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