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,重要規定重申 說明如下:
(一)全面禁止電子煙: 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 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 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(二)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(如加熱式菸 品)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
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 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(三)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:
1、吸菸者,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
2、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 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(四)擴大禁菸公共場所:
1、新增各級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、居家式托育服務 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
2、新增酒吧、夜店之室內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但於該 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 館,不在此限。
3、違反規定吸菸者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