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業經112年12月18日函發布修正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,名稱修正為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。本規定第 53條至第59條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部分自113年6月2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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